本住宿协议是日本的旅馆和饭店等住宿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交换的住宿协议的样本。住宿预约时请确认各个住宿设施所设定的住宿协议。
住宿协议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于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者已经约定成俗的习惯。
2.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习俗的范围内应对特约时,虽有前项规定但还是以特约为优先。
住宿协议的申请
第2条
对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打算做住宿协议申请的人,请向本饭店(馆)提交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以及到达的预定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所示的基本住宿费
- 其它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认为需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如果在住宿期间超过了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并申请延续的话,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此申请提出这一时点作为新合同的申请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协议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同意前条申请时作为成立。但是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证明没有同意过时不受此限制。
2.
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所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规定的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话按3天份)的基本住宿费为限的押金。
3.
押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当适用于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事态发生时则充当违约金其次是赔偿金,如有余额,按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住宿费时给与退款。
4.
第2项的押金根据同项规定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向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支付的话,住宿协议将作为失效。但只限定于在指定押金的支付日期时,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向住宿客人告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
不要求支付押金的特约
第4条
虽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但也有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合同成立后同意不要押金的特约的情况。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押金以及没有指定押金的支付期限的话,按照同意前项特约的情况来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协议
第5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同意签订住宿协议。
- 住宿申请不适用于此条款。
- 因满房(员)没有空房时。
- 准备住宿者的有关住宿被发现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倾向时。
- 准备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 有关住宿被要求的负担超过合理的范围时。
- 天灾,设施的故障,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导致不能安排住宿时。
-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条(第○○号)的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因客户的原因造成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协议时(除按照第3条第2项规定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押金,在支付押金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以外),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将根据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是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同意按第4条第1项的特约处理的话,那么只限定于在同意特约时对于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协议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对客人进行过告知。
3.
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日的(下午○○ 点(如果预先明确预定到达时间的话,在超过这时间的○○小时的时候)还没有到达并没有联络的话,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有可能作为因住宿客人的原因解除此协议来处理。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有关住宿被发现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倾向时或被判明作了以上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 有关住宿被要求的负担超过合理的范围时。
- 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安排住宿时。
- 当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况时。
- 在卧室睡床上吸烟,对于消防设备等进行恶作剧,以及其它不遵守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规定的利用规则上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需要的东西)。
2.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向客人收取还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日,请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服务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以及职业
- 如果是外国客人,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请出示护照并同意复印副本)
- 出发日以及出发时间
- 其他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对于第12条的费用支付,如果采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进行时,预先,在前项登记时请出示这些。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点至第二天早上○○点。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的话,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以终日使用。
2.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虽然有前项规定,但也可以应对同项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这种情况下收取以下所示追加费用。
- 超过3小时以内 收取房费的1/3(或者相当于房费的○○%)
- 超过6小时以内 收取房费的1/2(或者相当于房费的○○%)
- 超过6小时以上 收取房费的全额(或者相当于房费的○○%)
3.
(前项的房费相当额定为基本住宿费的70%)
利用規則の遵守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内时请遵从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所规定的并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内揭示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以下所示,其他的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照备置的宣传手册,各处的揭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介绍。
- 服务台・收款员等服务时间:
- 关门时间 ○○点
- 服务台服务 ○○点
- 兑换服务 ○○点
- 饮食等(设施)服务时间:
- 早餐 ○○点
- 午餐 ○○点
- 晚餐 ○○点
- 其他的饮食等 ○○点
- 附带服务设施时间:
2.
前项的时间在必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有临时变更。如果有那种情况,我们会用适当的方法进行通知。
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细目根据附表第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的支付,通过现金或者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这些可替代货币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请求结账时在服务台进行结算。
3.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一旦客房可以使用了以后,即使住宿客人任意没有住宿,也需收取住宿费用。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协议及与此相关协议时,或因没有履行协议而给住宿客人带来损害时,将负责赔偿。但是,如果不是因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时,将不受此限定。
2.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为对应万一发生的火灾,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要征得客人同意,尽量按同一条件调配到其他住宿设施。
2.
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尽管有前项规定但是没能调配到其他住宿设施的话,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这个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对于不能提供客房不是因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责任所致的情况时,将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在服务台的物品和现金以及贵重品发生了消失或损坏等损失时,除了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外,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将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以及贵重品,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要求明确告知此种类和金额而住宿客人却没有告知的话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将以○○万円为限赔偿其损失。
2.
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但没有寄存在服务台的物品和现金以及贵重品,如果是因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故意或者过失使其消失或损坏的话,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负责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预先没有告知种类及金额的物品,除了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将以○○万円为限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赔偿其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客人到达之前先到达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话,只限定于在行李到达之前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对此事了解的情况下会负责保管,在客人于服务台登记住宿手续时交付。
2.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后,如果有随身行李或携带品忘记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没有带走的话,当判明行李主人时,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会与行李主人联系并请示处理方法。但是,如果行李主人没有指示或行李主人无法判明的话,将保管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时间,以后交给最近的警察署。
3.
对于前2项情况下的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责任是,第1项的场合按前条第1项的规定,前项的场合参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利用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停车场时,不管有没有寄放车钥匙,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只是借出地方并不负责车辆的管理。但是如果在停车场的管理上,是因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的故意或过失带来损害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带来损害时,该住宿客人请对本设施(本馆或本饭店)作出损害赔偿。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的细目(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关系)
住宿客人应该支付的总额 | 细目 |
住宿费用 |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以及房费+早餐等饮食费)) ② 服务费(①×○○%) |
追加费用 | ③ 追加饮食(除①中已包含的) ④ 服务费(③×○○%) |
税金 | ① 消费税 ② 沐浴税 (只限温泉地) |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根据○○上揭示的价目表。
2. 儿童房价适用于小学生以下,按大人标准提供餐食和寝具等的话是大人费用的70%,按儿童标准提供餐食和寝具的话是50%,只提供寝具的话30%。对于不提供寝具和餐食的幼儿,请○○。(只限设定了幼儿费用的饭店・旅馆)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关系)・・・饭店用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 |||||||||||||||
不住宿 | 当天 | 前一天 | 9天前 | 20天前 | |||||||||||
申请合同人数 | 一般 | 14名以内 | % | % | % | % | % | ||||||||
团体 | 15~99名以内 | % | % | % | % | % | |||||||||
100名以上 | % | % | % | % | % |
(注)
1. %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违约金的比例。
2. 缩短合同天数的场合是无论短缩天数,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对于团体客(15名以上)的一部分要解除合同的话,在住宿的10天前(这一天以后接受预定的话为接受预定的这天)提出申请的话免收住宿人数的10%(如果出来小数调高为整数)人的违约金。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关系)……旅馆用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 ||||||||||||||
不住宿 | 当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4天前 | 5天前 | 6天前 | 7天前 | 8天前 | 14天前 | 15天前 | 30天前 | ||
申请合同人数 | 14名以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99名以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名~100名以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名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违约金的比例。
2. 缩短合同天数的场合是无论短缩天数,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对于团体客(15名以上)的一部分要解除合同的话,在住宿的10天前(这一天以后接受预定的话为接受预定的这天)提出申请的话免收住宿人数的10%(如果出来小数调高为整数)人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