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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住宿協議是日本的旅館和飯店等住宿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交換的住宿協議的樣本.住宿預約時請確認各個住宿設施所設定的住宿協議.

住宿協議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有關的合同,依據本協議的規定,對於本協議未作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者已經約定成俗的習慣.

2.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習俗的範圍內應對特約時,雖有前項規定但還是以特約為優先.

住宿協議的申請

第2條

對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打算做住宿協議申請的人,請向本飯店(館)提交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以及到達的預定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第1所示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認為需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如果在住宿期間超過了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並申請延續的話,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此申請提出這一時點作為新合同的申請來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條

住宿協議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同意前條申請時作為成立.但是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證明沒有同意過時不受此限制.

2.

根據前項的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請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所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規定的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話按3天份)的基本住宿費為限的押金.

3.

押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當適用於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事態發生時則充當違約金其次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按第12條的規定在支付住宿費時給予退款.

4.

第2項的押金根據同項規定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沒有向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支付的話,住宿協議將作為失效.但只限定于在指定押金的支付日期時,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向住宿客人告知這一情況的前提下.

不要求支付押金的特約

第4條

雖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但也有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合同成立後同意不要押金的特約的情況.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押金以及沒有指定押金的支付期限的話,按照同意前項特約的情況來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協議

第5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同意簽訂住宿協議.

  1. 住宿申請不適用於此條款.
  2. 因滿房(員)沒有空房時.
  3. 準備住宿者的有關住宿被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傾向時.
  4. 準備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5. 有關住宿被要求的負擔超過合理的範圍時.
  6. 天災,設施的故障,其他不得已的情況導致不能安排住宿時.
  7.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條(第○○號)的規定的情況時.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6條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因客戶的原因造成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協議時(除按照第3條第2項規定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支付押金,在支付押金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以外),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將根據附表第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是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同意按第4條第1項的特約處理的話,那麼只限定于在同意特約時對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協議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對客人進行過告知.

3.

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日當日的下午○○ 點(如果預先明確預定到達時間的話,在超過這時間的○○小時的時候)還沒有到達並沒有聯絡的話,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有可能作為因住宿客人的原因解除此協議來處理.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7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有關住宿被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傾向時或被判明作了以上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3. 有關住宿被要求的負擔超過合理的範圍時.
  4. 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安排住宿時.
  5. 當符合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6. 在臥室睡床上吸煙,對於消防設備等進行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規定的利用規則上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需要的東西).

2.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向客人收取還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當日,請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服務台,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以及職業
  2. 如果是外國客人,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請出示護照並同意復印副本)
  3. 出發日以及出發時間
  4. 其他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對於第12條的費用支付,如果採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法進行時,預先,在前項登記時請出示這些.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點至第二天早上○○點.但是如果是連續住宿的話,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以外,可以終日使用.

2.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雖然有前項規定,但也可以應對同項規定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這種情況下收取以下所示追加費用.

  1. 超過3小時以內 收取房費的1/3(或者相當於房費的○○%)
  2. 超過6小時以內 收取房費的1/2(或者相當於房費的○○%)
  3. 超過6小時以上 收取房費的全額(或者相當於房費的○○%)

3.

(前項房費相當額定為基本住宿費的70%)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內時請遵從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所規定的並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內揭示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以下所示,其他的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請參照備置的宣傳手冊,各處的揭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介紹.

  1. 服務台・收款員的服務時間:
    1. 關門時間 ○○點
    2. 服務台服務 ○○點
    3. 兌換服務 ○○點
  2. 飲食等(設施)服務時間:
    1. 早餐 ○○點
    2. 午餐 ○○點
    3. 晚餐 ○○點
    4. 其他的飲食等 ○○點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2.

前項的時間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有臨時變更.如果有那種情況,我們會用適當的方法進行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的細目根據附表第1所示.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的支付,可通過現金或者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這些可替代貨幣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請求結帳時在服務台進行結算.

3.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一旦客房可以使用了以後,即使住宿客人任意沒有住宿,也需收取住宿費用.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協議及與此相關協議時,或因沒有履行協議而給住宿客人帶來損害時,將負責賠償.但是,如果不是因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原因造成的損害時,將不受此限定.

2.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為對應萬一發生的火災,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要征得客人同意,儘量按同一條件調配到其他住宿設施.

2.

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儘管有前項規定但是沒能調配到其他住宿設施的話,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這個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對於不能提供客房不是因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責任所致的情況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5條

對於住宿客人寄存在服務台的物品和現金以及貴重品發生了消失或損壞等損失時,除了這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外,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將對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現金以及貴重品,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此種類和金額而住宿客人卻沒有告知的話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將以○○萬円為限賠償損失.

2.

對於住宿客人帶入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但沒有寄存在服務台的物品和現金以及貴重品,如果是因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故意或者過失使其消失或損壞的話,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負責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預先沒有告知種類及金額的物品,除了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將以○○萬円為限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賠償其損失.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客人到達之前先到達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 )的話,只限定於在行李到達之前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對此事了解的情況下會負責保管,在客人於服務台登記住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客人辦理退房手續後,如果有隨身行李或攜帶品忘記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沒有帶走的話,當判明行李主人時,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會與行李主人聯繫並請示處理方法.但是,如果行李主人沒有指示或行李主人無法判明的話,將保管包括發現日在內的7天時間,以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對於前2 項情況下的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責任是,第1項的場合按前條第1項的規定,前項的場合參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客人利用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有沒有寄放車鑰匙,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只是借出地方並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是如果在停車場的管理上,是因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帶來損害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給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帶來損害時,該住宿客人請對本設施(本館或本飯店)作出損害賠償.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的細目(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關係)

住宿客人應該支付的總額 細目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以及房費+早餐等飲食費))
② 服務費(①×○○%)
追加費用 ③ 追加飲食(除①里已包含)
④ 服務費(③×○○%)
税金 ① 消費稅
② 沐浴稅 (只限溫泉地)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根據○○上揭示的價目表.
2. 兒童房價適用于小學生以下,按大人標準提供餐食和寢具等的話是大人費用的70%,按兒童標準提供餐食和寢具的話是50%,只提供寢具的話30%。對於不提供寢具和餐食的幼兒,請○○。(只限設定了幼兒費用的飯店・旅館)

附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關係)・・・飯店用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申請合同人數 一般 14名以內 % % % % %
團體 15~99名以內 % % % % %
100名以上 % % % % %

(注)
1. %是相對於基本住宿費違約金的比例.
2. 縮短合同天數的場合是無論短縮天數,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對於團體客(15名以上)的一部分要解除合同的話,在住宿的10天前(這一天以後接受預定的話為接受預定的這天)提出申請的話免收住宿人數的10%(如果出來小數調高為整數)人的違約金.

附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關係)……旅館用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2天前 3天前 4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申請合同人數 14名以內 % % % % % % % % % % % % %
15~99名以內 % % % % % % % % % % % %%
31名~100名以內 % % % % % % % % % % % %%
101名以上 % % % % % % % % % % % %%

(注)
1. %是相對於基本住宿費違約金的比例.
2. 縮短合同天數的場合是無論短縮天數,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對於團體客(15名以上)的一部分要解除合同的話,在住宿的10天前(這一天以後接受預定的話為接受預定的這天)提出申請的話免收住宿人數的10%(如果出來小數調高為整數)人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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